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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高利润将终结
发布日期:2010-08-11 阅读次数:647 字体大小: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近日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日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在淘宝开了一家专门从事代购网店的于小姐告诉记者,她的店可能就要关张了,因为海关关税免征额大幅降低,海外代购市场差价将严重缩水,价格大幅上升,客户可能会大量减少。针对海关新政被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海外代购具有牟利性质

“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出境邮件向商品转变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特别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如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

从海关实际监管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和携带起税点不同

针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首先表现为:

进口税起征点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人民币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但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严审邮递进境个人物品

为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最后表示,总署出台公告后,针对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 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海关总署已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本报记者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