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出中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征税430余万元后,中国媒体的风向一变再变:由最初的“武汉向网店征税错在哪里”,到“对个人网店征税不宜操之过急”、 “网店收税别损伤互联网经济活力 ”,演变成现在的“网店征税既必须亦必然 ”。而在美国,州政府和网络零售商之间一场关于是否征税的问题也战火再燃。这是否预示着:网店的全球税收时代即将来临?
网店税收 美国开战
征税还是不征?对美国政府来说,也是个挠头的问题。据美国媒体报道,远在大洋彼岸的网店亚马逊,此时正在为网店征税的问题与政府打着一场“反税战争”。
其实早在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集团与北达科他州的案件中裁定,只有当企业在某个州拥有实体店或者连锁店时,该州才能向这家公司征税。如果网络零售商和邮购公司不设立实体连锁店,那么他们出售商品时无需征税,州政府也不能强迫企业代征交易税。
但是2009年开始,纽约州成为首个通过“亚马逊缴税法案”的州政府。从那以后,北卡罗来纳、罗德岛、伊利诺伊和阿肯色等州相继批准了类似的征税法案。除 了纽约州以外,亚马逊已经中断了在包括上述各州在内的附属机构的运营业务。该公司正在纽约州就征税法案进行上诉。
而加利福尼亚州和亚马逊的争端远没这么简单。今年3月,加利福尼亚州就提议征收网络销售税,遭到亚马逊的强硬反对。亚马逊日前表示,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起一项选民投票来反对向网络零售商征税的政策。
税收是一场博弈
在美国,其实就是否应该对网购进行征税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网络零售商、传统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立场不一。而这场博弈之所以 在近期出现升级,主要是因为经济上的困境使得美国不少州政府承担着数十亿美元的财政亏空,他们正在想办法寻找资金来弥补这些亏空。而销售额快速增长的网络 零售业成为各州竞相征税的对象。
美国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向政府提议:“电子商务不能永远免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
在韩国,去年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电子商务也同样恢复了往年的高增长势头,而韩国国家统计局一直在对国内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跟踪统计。
在我国,从网络调查看,网店征税遭到超过80%的网民反对,似乎落得一个无人叫好的局面。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则表示,目前,国内 “主流消费网购化”呈现出巨大力量,网货已经成为社会消费热点,网购已经成为主流购物模式。然而网店商户既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也很少将这部分收入上报税务 部门,成为征税的“真空地带”。这就是网店征税的另一个角度。
部分调查机构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国网购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而目前国内只有不到20%的网店依法纳税,国家税收损失巨大。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7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研究报告》,2011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7634.1亿元;而另据中国电子商务协 会和易观国际等机构的乐观预计,随着电子商务与零售业的进一步紧密结合,未来5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额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到2015年网购市场 交易额将突破22000亿元。随着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高速发展,“到底该不该对网店征税”的争论将愈演愈烈。
征税即将成为现实
从国际上看,澳大利亚对网店进行收税并未影响行业活力。记者了解到,在澳大利亚个人开网店,需要向网络平台缴纳登录费、交易服务费等。卖家在网店里每放一 个新产品,就要交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产品的价格而定。成交后,还要交成交价格2%?5%的交易服务费;使用Paypal之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时,也需要 交手续费。
在英国,网店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早在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就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而且确实有一些日本人在按照法律纳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人民币 7.5元)的网店,大多没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却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 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我国专家表示,收税的依据不在网上网下,只要发生了交易行为,就应该纳税(二手货交易时交易价格若没原价高,就可不征税),须“一视同仁”。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由以下五项组成:(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 销售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进口货物;(5)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网店毋庸置疑在我国境内,网店的所有者不外乎是单位或个人,网店基本 上是出售各种货物,绝大部分是新品而非二手货。专家表示,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从纳税范围来看,网店无疑是应该纳税 的。
业内普遍的看法是,政府现在才开始对网店征税“动刀”,是因为以前像淘宝等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出现时间不久,交易行为还不太成熟,政府摸情况制定规章等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一定的滞后性。
中投顾问IT行业研究员王宁远在公开场合表示,政府向网店征税是必然趋势。免税是政府在电子商务个人交易兴起初期,为了扶持该产业所实施的优惠政策,但随 着电子商务个人交易逐渐步入正轨,征税将成为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否则,网店的线上、线下业务将催生大量的灰色利润带,给政府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网店征税最后一步—技术关
在中国,虽说网店税收早晚要,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首先,网络交易给各国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使得各种形式的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 账簿和报表的审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出现无纸化操作,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 基础,税务部门无账可查。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利用超级密码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信息更加困难。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对 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此,怎么收,由谁来收,收多少,这些都是问题。如果要征税,应该建立起哪些机制?除了税收之外,对于电子商务现存的一些问题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管理?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家建议,一旦对网店全面征税时,需要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并要根据网店这一新事物调整征税方式及征税节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费。对那些靠刷信用冲钻冲冠的商家也不能心慈手软,“吹牛也要上税”,这样可以打击网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