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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案百度终获胜 法院:不存在违约
发布日期:2010-05-31 阅读次数:611 字体大小:

律师黄某与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百度公司不存在违约以及损失不存在为由,终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认定,百度有关智能匹配的相关运行机制条款,符合网络服务特点。

2005年9月,黄某开始接受百度公司所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其后,其怀疑竞价排名中的智能匹配技术有可能产生无效点击,增加消费额度并对其造成损失。百度公司表示,智能匹配技术是竞价排名服务的一项固有技术,符合竞价排名服务合同的基本目的。且百度在与黄某签订合同之时,双方已约定,黄某可随时取消智能匹配技术。黄某对相关信息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关键词是为了将推广的范围有所限定,而且用户接受竞价排名服务后,可自行决定取消或者选择智能匹配功能,因此并不存在百度公司自行为用户设定智能匹配的违约行为。在现实中,无法严格界定哪些受众的点击属于有效点击,哪些属于无效,所以黄某认为由于无效点击增加,造成其损失之事实不能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