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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8 阅读次数:979 字体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模式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带动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促进流通现代化,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拓宽消费渠道、扩大消费规模、促进社会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惠及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整体应用水平较低,不同区域间发展差距较大,信用、支付、物流、税收等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培育50-7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创新商务模式、降低商务成本、整合商务资源、开拓市场、刺激消费、健全产业链、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引领经营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标准制定和价格形成,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示范企业

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形成工作合力。遴选确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后,由商务部发文公布。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引导示范

加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发挥其在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提升效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增强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和服务创新能力,扩大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和市场规模。

(三)优化发展环境

以示范工作为突破口,探索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支撑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措施;以示范工作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各地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申报并向商务部推荐。东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中西部地区1-2家。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见附件1)进行评估,拟定示范企业。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4.发文公布。商务部发文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5)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见附件6)

(三)进度安排

1.各地上报。2010年11月20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

2.专家评审。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3.结果公示。2010年12月中旬前完成。

4.发文公布。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严格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电子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最终认定的示范企业对于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企业宣传力度,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示范企业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郝建彬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50

传 真:010-85093749

附件: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示范企业申报表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示范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