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美食大餐日益成为很多清远市民就餐的选择之一,却常遇到纠纷,如何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特别整理出案例给大家解答。
海鲜火锅餐“瘦身”
原价169元的海鲜火锅双人餐,团购价78元,周女士购买了两套。
上周五,周女士到了餐厅被告知,团购顾客须提前一天预约,虽然餐厅大堂空位很多,可服务员就是不让吃。周女士只得预约次日,此时又被告知,团购顾客只能预约午餐。
次日中午,周女士和同事前往就餐,菜品上桌,同样的菜,团购者和普通客人就有区别,龙虾丸仔,别人有8个,团购的只有6个;基围虾,别人有12只,团购只有8只,品质也有差异。
周女士找到店家要赔偿,但店家说他们与团购网站签了合同,有问题找团购网站协商。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店家在团购网上写了原价169元,就应该提供与店内其他顾客相同、与价格相对应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消协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店家主张权利。
团购食客受歧视
张先生上周三在团购网站团购了一份餐食,原价256元,团购价仅109元,该餐厅是连锁店,但团购餐只能在距离市区最远的一家店使用,不许打包,还要在晚上6点前就餐。
上周六,张先生和家人转了两趟公交才到达目的地。就餐时,张先生提供了编号和密码,5分钟后,服务员称信息无法验证。菜已经上桌,暂时不能吃。折腾20多分钟,直到一位大堂经理出来,与团购网站核实了身份,他们方能动筷子。服务员的态度也很冷淡,张先生感觉受到歧视。
他觉得,团购是商家推出的,但又不对食客负责,且态度恶劣,不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律师说法
商家有时以低于成本价来标注团购价格,不得不“缩水”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本案中,张先生就是受害者,他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由于没有关于团购的直接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团购的商品和服务应与非团购一致,商家折扣的是价格,不是商品和服务。
因张先生只是感觉服务态度冷漠,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不能获得赔偿。不过,张先生可以向团购网站反映消费情况,让网站监督商家,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如实评价商家的商品和服务。
看上去实惠其实不然
高先生在团购网上花45元购买了原价58元的自助餐,进店后发现,宣传牌上写着“优惠价46元”,且团购价不包含餐具费用,每人还要再交1元,彻底“扯平”。
团购网上注明,该店营业至夜里12点,高先生晚上近10点到店,但此时菜品品种不齐全,俨然残羹冷炙。
高先生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店家认为即便有问题也该找网站处理;其次他们提供了菜品,至于品质各人标准不同,无法明确责任。
●律师说法
不能盲目相信团购,有不良商家误导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又无明确承诺,维权难。
团购,请注意以下事项!
律师建议
●充分了解产品及服务内容、换购条款及细则等,同时还要了解团购网站的私隐政策、免责声明、联络方式及退款安排等,尤其要留意“消费限制”。
●选择专业、规模较大、口碑较好、服务能力高的团购网站和商家。
●不要选择即时到账的支付方式。数额巨大的团购更要谨慎。
●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网络团购消费者如权利受损有两种维权方式:以未尽到居间合同的如实报告义务为由,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以违反买卖或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对自身的最好保护是在消费过程中保持慎重和理性,保存团购过程的各种记录以作为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尽量有效、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