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时报记者 郝俊慧
不少团购网站此前都作出承诺,消费者过期未消费,可以退款。但是市民沈小姐近日向本报反映,她团购后未消费,但是却无法退款,她多方询问,也不知道这笔未消费的钱落入谁的口袋。
8月初,沈小姐在美团网团购了“两店通用渡凡兰生影剧院/渡凡万裕国际影城天山店双人观影套餐”,价值68元,当时,她记得截止日期是10月20日。长假过后,沈小姐准备去消费,登录美团网查看历史记录,发现这笔订单到9月29日就到期了。令沈小姐疑惑的是,为什么从来没收到过美团网的提醒短信?她随后致电美团网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项团购属于第三方优惠码消费,所以不支持“过期未消费退款”服务,也不能延用到下次团购消费。至于为什么没有收到过短信消费提醒,对方表示,第三方优惠码消费形式的团购,美团网是不提供短信提醒服务的,对此表示歉意。而当沈小姐再三询问这笔款项的去处,该客服人员始终不予回应。
沈小姐再次登录美团网,才发现虽然这项团购文案中写的是兰生影剧院和渡凡万裕国际影城的商家名称,但实际上是跟第三方上海渡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沈小姐致电渡凡文化,工作人员称,这笔团购属于不支持退款的,“如果你不消费那就作废了”,沈小姐询问这笔钱现在在哪里?对方拒绝回答,只说如果有什么问题,去找美团,他们只是合作方。两天后,沈小姐接到美团北京总部的客服电话,对方称可以补偿30元现金消费券,但关于该笔订单的款项去处,工作人员仍拒绝回答。
律师说法
过期作废有霸王条款嫌疑
李立表示,团购网站本身并不能生产商品,它所有的团购服务都是跟其他商户合作的。到目前为止,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团购网站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只能将其定义为中介、代理的角色。至于跟第三方合作的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的钱款直接进商家,团购网站收取提成;二是不排除团购网站先把消费券全部买下来,再卖出去。从这起案例来看,美团网的告知义务已经尽到了,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权质疑“过期作废”的条款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今年6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曾指出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有关合同条款中的“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同样的,团购消费行为中,消费者也有权追究条款是否公平。
(李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维权在线法律顾问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