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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随意撤单 法律鞭长莫及
发布日期:2011-11-18 阅读次数:699 字体大小:

读者齐爱嘉来电反映:

我在今年8月初看到一家购物网站将进行图书促销活动,于是设好第二天凌晨的闹钟,以便在第一时间抢购原价800元,促销价仅100元的一套幼儿图书。第二天凌晨,我如愿下单付款,但没想到当天上午该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打来致歉电话,说: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将图书折扣价格输入错误,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网站已经撤单,凡被撤单的消费者将得到30元的礼券补偿。我与网站理论时,客服人员告诉我,网站交易条款规定:网站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请问,该网站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网站的说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网站随意撤单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性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还应双倍赔偿您的损失。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站在促销活动中将原价800元的图书标明促销价100元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并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既然是要约,就如同自动售货机一样,消费者一经投币,合同则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无论哪一方反悔,都应属于违约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该网站称“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这一交易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冲突,有“霸王条款”之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允许网站随意撤单,就等于允许其随意撕毁合同一样,这对消费者来说,显然不公平。

那么,对随意撤单行为,网站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其一,网站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网站双倍赔偿损失。

另外,情节严重时,有关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