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使用一张照片可能要赔上千元
湖州在线讯 许多人在设计图纸或广告时,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最近,湖州一家广告公司因在设计玩具包装时使用了别家公司的照片,被人诉上法院。
诉讼:权利人“屡战屡胜”
广东奥飞动漫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动漫上市公司,湖州一家广告公司在收到对方公司的诉状时,感觉很吃惊,起因仅仅是有人委托他们设计一个玩具包装时,借用了该公司几幅网络图片,不过他们不知道这些网络图片是奥飞动漫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州这家广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使用图片,侵害了奥飞动漫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权:公司企业“浑然不知”
据介绍,从2010年至今,湖州地区涉及这类图片、电影或文字作品等著作权侵权官司,有近百起。这些诉讼,只要原告权利主体资格成立,一般情形下,被告均被认为构成侵权,无论是以原告胜诉还是调解、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束诉讼,实际上均是以被告在停止使用的同时还需承担数额较大的赔偿数额而告终。一张照片都要赔偿上千元的费用。“应该说,这些企业、公司很多时候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他们往往未意识到此类行为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法官告诉记者,审理中发现,大部分侵权发生在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网站、增加或变改网页内容,制作宣传册等情况下。设计方为图方便,或从购买的图册中扫描,或上网寻找“免费”素材。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人提出,书报、网络等媒体公开发表的图片,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还有人觉得,网络资源不都是免费的吗?既然你可以让人下载,那自然就可以免费使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严律师告诉记者,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提醒: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针对图片侵权案高发的情况,法官提醒企业、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留个心眼。“比如,要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如果造成侵权后的损失承担等内容。 ”当然,尽管如此,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对外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行追究广告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因此要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一是在使用图片前就获得授权,毕竟与动辄成千上万的赔偿相比,购买图片也就数百元;第二就是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