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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联网时代 为了便宜更需维权
发布日期:2012-03-15 阅读次数:785 字体大小:

以廉价、特价之名而倾销不合格商品,本身就是坑蒙欺诈。消费者遇到便宜货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如果睁只眼闭只眼、忍气吞声,就是姑息养奸,就是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三四个月,但网民们都还对去年“超级大光棍节”记忆尤新。怀着“捡便宜”心态的很多人最后捡到的是无奈:等到半夜努力半宿,却没有“秒”到心水的产品;买到东西后快递一拖再拖,迟迟没有拿到商品;所谓半价的真相是“先扬后抑”,并没有那么实惠;货不对板,实物和描述的相差甚远……更可气的是秒到了以后“被退货”。应该说,去年“双11”时网民遇到的情况,是国内网购行业种种乱象的一个缩影。

网购的问题一直都受大众关注。据媒体报道,央视“3·15”晚会日前收到的各类线索汇总统计、整理出了投诉量排在前十位的消费领域,网购位居第一,快递位居第二。在网购领域,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买到假货后商家消失无法维权、团购规则或服务随意变更、网络购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而涉及的单位不仅是一些小电商,连京东、当当、凡客诚品、窝窝团等知名网站都在消费者投诉之列。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虽然很多法律专家们呼吁,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购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指望政府做主是远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是自己的维权意识。很多人最后选择了“忍”,原因是人们觉得既然便宜了,就不应该计较太多。可是,从消费的角度看,便宜就能是消费者让步的理由吗?

电商或卖家半价卖、亏本卖甚至一元钱拍卖,往往给我们一个假象:既然已经让对方吃了价格的亏,就不应该让对方付出后续服务的精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且不论卖家是不是真的亏本,就商品本身而言,再便宜的商品也是商品,其生产和销售都应该在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关于价格和质量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我们都被“一分钱一分货”、“便宜没好货”等观点固定了思维,实际上,便宜的东西或者特价商品不应该等于残次商品。除了明确标明有缺陷的商品以外,便宜货也不应该有质量问题。这一点,我国消费者权益法有知悉真情权的说法,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谓的真实情况,就包含产品价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以廉价、特价之名而倾销不合格商品,就是坑蒙欺诈。

所以,作为消费者,在遇到便宜货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如果睁只眼闭只眼、忍气吞声,这样做不仅不是宽容,还是姑息养奸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