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商吁不要全额存放备付金
早报记者 张飒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生效进入最后倒计时,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正在为管理办法的落实进行密集的调研,为酝酿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收集各方建议。
早报记者获悉,受监管部门授意,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支付专业委员会日前召集在沪数十家支付企业就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
据悉,在是次会议上,各支付机构直陈对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种种疑问。其中,在备付金、收费标准、实名制等操作细节上,支付企业甚至已开始跟监管部门“讨价还价”。
据了解,备付金是否全额存放成为各方利益争执焦点,一些支付企业提出,备付金标准设在注册资本30%至40%比例较为合理。
“不能全额存放备付金”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支付企业拿到牌照的时间“大限”被明确为管理办法实施后一年,即2011年9月1日。
但截至目前,关于上述管理办法都实施细则还未制定。
据了解,目前支付企业最关心的是“备付金”。所谓备付金,简单理解就是买家向卖家交易付款,在买家账户与卖家账户之间的支付企业第三方账户上停留的“沉淀资金”。
管理办法并未对“备付金”做明确释义,仅指出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同时要求“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业内资深人士解释,上述条款要求如果支付企业资金流水是10亿元,则要求注册资本金的实缴资本为1亿元。按照管理办法,其备付金必须为10亿元,这相当于注册资本金的10倍。
据悉,在调研会上,开发OK卡和OK卡会员制的百联电子商务建议,参照杭州市政府的规定,备付金仅需占注册资本金的30%至40%,“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不能所有资金都作为备付金。”
快钱则提出,备付金的定义有待明确,是从时间上定义,还是从用途上定义需要明确。PAYPAL(美银保)则认为管理办法规定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财产,则利息不归支付企业所有,这可能引起托管银行与支付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申请材料难验证”
“管理办法已经明确需要递交的十二份申请材料,但问题是这些材料如何出具,找什么机构出具,谁来有效验收这些材料的真实性都还没有标准。”沪上一家独立支付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支付机构的领牌标准提出疑问。
上述负责人指出,比如管理办法要求支付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在申请前需满足连续盈利2年以上的条件,是不是企业说自己盈利就可以了?“宣布盈利和真实盈利还是有区别的。”
快钱等支付企业则提出,管理办法仅对对支付企业主要出资人的盈利情况进行规定,却未对支付企业本身的盈利情况作出规定,这一点在申请时是否需要明确?
针对主要出资人“连续盈利2年以上”条款,有支付企业警示,由于现有支付企业中很多尚在亏损,这些亏损的企业很可能利用一年申报期限圈钱,如果这样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付费通、银联电子支付、汇付天下等支付企业负责人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只有要求但没有标准,无法明确所需申请材料的权威性,建议明确出具标准和出具机构的说明。
“收费标准是机密”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针对这一条款,百联电子商务在调研会中谈到,对企业而言,收费模式数据商业机密,部分是无法公开的。
银商资讯也认为,各家支付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都不同,公开收费尤其是新业务的收费非模式不太合适,建议考虑仅向央行报备即可,而非公开披露。
银联商务要求,应明确条款中“公开披露”的具体含义,是仅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还是在本公司销售手册上印制。
据了解,银联电子支付在调研会中建议由央行牵头,制定一个行业的标准供第三方支付企业遵循。
“实名制很难”
支付企业认为管理办法的另一操作难点是实行实名制支付。
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支付机构需在支付指令中记载银行结算账号,有支付企业指出,该条款实际操作性小,“银行结算账号应有商业银行提供,而支付机构无法验证客户提供账户信息的真实性。”
而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快钱相关负责人指出,公安机关对商业银行提供身份信息比对服务是免费的。可对于支付企业则是5元/笔,这对于支付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此外,对于纳入管理办法监管的预付卡行业,支付企业明确表态。实名制无法实现。目前的交通卡、神州行手机卡、行业卡都是非实名制的,付款人的信息对于支付企业而言更是无法获得。
百联电子商务则指出,实行实名制首先会对发卡量产生影响,其次商家无法分辨客户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更无从监管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