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黄丹 记者刘力源)从赶集网页面上收集用户公开的QQ邮箱,往邮箱里发送自己的“小广告”——百姓网这一“搭便车”的做法,被赶集网以“不正当竞争”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前天,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姓网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赶集网的全部诉请。
赶集网和百姓网都是生活分类信息服务网站。不久前,赶集网收到用户反映,百姓网的推广员采集赶集网用户公开的QQ号码,成批向QQ号码对应的QQ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赶集网随后发现,在“百姓网社区”项下的“百姓联盟”板块中有百姓网员工介绍了“群发邮件做百姓网推广”等推广方式,有联盟会员称“在赶集网上拿到发布招聘信息的人的邮箱,每天发邮件让他们到百姓网发帖”。不过,对邮件群发的推广行为,早在2011年3月,百姓网就在“百姓联盟”板块及官方博客中发帖禁止,甚至还冻结了一些涉嫌邮件骚扰的用户账号。
2011年6月,赶集网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一家公证处,随机注册了3个QQ号码在赶集网上发帖,翌日,3个QQ号码的邮箱收到了来自service@8ganji.com或ganji_kefu@126.com的邮件,点击邮件后链接到百姓网主页。但赶集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类邮件确系百姓网工作人员所发。
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百姓网主办方上海客齐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百姓网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原告鑫秀伟烨公司诉称,被告推广员在邮件内容和地址中,使用了“赶集”、“ganji”等字眼,冒用了特有名称;被告的邮件推广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客齐集公司辩称,百姓网没有仿冒原告名义不正当竞争的动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向QQ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人系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站论坛上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网站推广员存在以发送邮件的形式向原告网站用户发送推广信息的行为,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推广员所发邮件的内容;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所公证的邮件发件人与被告推广员之间的关系,故被告不存在冒用特有名称和虚假宣传的行为;由于原告在网上公开了其用户资源信息,该信息不属于原告专有的知识产权权利,被告推广员的行为属于商业推销行为的范畴。对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百姓网的行为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应对此种推广方式进行反省。被告推广员的推销邮件会对其同业竞争者的用户造成一定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