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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息化条例:出售个人信息可罚3—1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26 阅读次数:444 字体大小: 标签:广州信息化条例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

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4日。

《条例》分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规划编制等十章65条,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及年度执行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政务信息和基础信息资源在国家机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单位之间的共享使用。县级以上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政务信息和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和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技术规范和责任,并根据职责分工开发政务信息和基础信息资源。

居民信息泄露时有发生,《条例》规定,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