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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因聘用纠纷被判赔3.5万
发布日期:2012-02-08 阅读次数:593 字体大小: 标签:苹果

  熊先生被猎头公司相中,拟推荐到苹果公司工作,当熊先生辞了原先的工作一心准备跳槽时,却又遭到新东家的“变脸”。面临进退两难的失业困境,熊先生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3.5万元。

  入职通知书要求先辞职

  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

  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 月 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

  辞了工作却被告知聘书撤销

  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 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被告发出的聘书中约定将对原告进行须令被告满意的背景调查,但被告事后发出的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提前准备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根据被告的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