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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管理征求意见:实名开户不得透支融资
发布日期:2012-01-06 阅读次数:682 字体大小: 标签: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实名认证

早报记者 肖中洁 张飒

央行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支付账户的开立将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并且,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而目前多数互联网支付企业均可用信用卡对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支付企业开始实名认证

支付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用大篇幅对互联网支付账户的实名制进行规范,是为了与央行反洗钱系统对接,严控通过网络支付的洗钱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战平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在要求在线商城的商户提供齐全的证照,支付账户也要求实名。但是从目前的意见稿内容来看,我们在IT和风险防范方面还要做一些相应调整,和央行的反洗钱系统进行对接,并满足实名制和真实交易原则的要求。

据了解,支付宝等支付机构也已经开始通过公安部门网站的具名身份信息认证,对新注册用户实行实名认证,并在办理相关支付业务时要求老客户补填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等认证信息。

核实身份证有技术盲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孙战平指出,对于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支付机构来说,上述规定中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在操作上有些不便的地方。

“互联网和银行网点不同,银行网点很容易拿到客户身份证影印件,进行核实,但是互联网的就不容易做到核实其真实性这一点。”孙战平说,会将这点意见向央行反映,进行沟通协调。

亦有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要求无论是收款方、付款方的账户都需要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做法较难实现,“尤其是付款方,如果付款方在海外,很难要求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严控通过互联网洗钱,但只要控制收、付款中的一方——收款方的账户,要求收款方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的方式也可以控制洗钱。”该业内人士指出。

不得用信用卡透支充值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支付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客户仍可通过信用卡,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支付账户充值,“上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套现,对一般的支付使用没有影响。”

据了解,目前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完成的交易笔数占比不足20%,而这其中也包括用信用卡直接通过银行网银支付的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曾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孙战平还说:“这个意见稿和银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基本类似,规定互联网支付机构可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但两相对比,更鼓励运用银行账户结算,这对多运用支付账户模式的公司可能会有些影响。”

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身份验证和支付 授权方式;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发现支付 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 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 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支付机构应测试特约商户网店网络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及网络通讯地址(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客户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银行交易密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验证信息。